白酒该不该像香烟一样在包装上加注警示?这一问题的提出源自河南省一位高中老师王英状告白酒厂家的官司。从1998年“3·15”开始,法庭内外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讨论此起彼伏,至今已历时两年半。近日,终于有一酒厂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宣布:今后该公司所生产的系列白酒的包装上均将注明“饮酒过量,有害健康”的字样,这是开白酒业先河的做法。然而,这第一个白酒警示的诞生着实来之不易。
王英原是河南省舞钢市一位教了20多年高中的老师,其夫张广之(化名)1997年4月5日因饮酒过量引发严重食源性病患——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去世,该病是现代医学无法攻克的绝症之一,死亡率高达50%-90%。
丈夫不是得其他病去的,而是喝酒喝死的,在近一年的时间里,王英反复思索:这酒为何让丈夫不能自拔?香烟能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就标有“吸烟有害健康”,这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可为什么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呢?
1998年“3·15”之后,王英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富平春”酒厂。她在诉状中写道:“被告生产的白酒应在标签上标注4项警示内容:酒中所含的真实成分(而非原料)及其比例;酒致死量、中毒量,酒能使人上瘾、能引起9种精神病,能引起胰腺炎、肝硬化等多种躯体病;酗酒基因可遗传、超量饮酒可使人控制力减弱甚至丧失;酒的正确饮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被告因标识不明、误导消费者,应赔偿原告丈夫死亡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60万元。”
王英的官司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识必须标注有关“4项警示”内容的问题,应由工商及技监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原告该项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在诉讼中称酒类标签标准法律规定与国家标准相互矛盾,行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是国家权利机关赋予行政机关的主法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提出诉讼的权利,没有赋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因此原告诉讼中的一些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审理。
富平春酒厂的代理律师张松林指出:“让所有的白酒都标警示、写成分,王英的要求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这不是针对‘富平春’一个酒厂提出的,而是对全国乃至世界白酒行业的挑战。”
参与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说:“这件事终于有人提出来了,其社会意义远远大于案件本身的诉讼价值。王英虽败犹荣!”
今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坚昆先生就王英状告酒厂一事发表观点。
观点一:王英案说明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对人身安全更加关注。
观点二:我们赞成王英的观点,酒包装上应加提示。吸烟和喝酒确实不一样,烟吸了就有害健康,但酒如果不超量,不但无害,反而有好处,所以不应该把酒当做烟一样对待。但一些国家对烈性酒是禁止的,因为它带来的危害是潜在的。因此,在写警示时应当写上过量或超量饮酒有害健康。
观点三:此案无论什么结果,对提高消保意识,对经营者自律,对行业管理的要求都有积极意义。王英不仅是为她的丈夫讨还公道,更是为广大消费者讨还公道。
如果这次能够唤起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在白酒包装上写上“超量饮酒,有害健康”,不管她这个案子如何,对这个行业,对广大消费者影响是非常好的。它的社会意义都是非常积极的,非常深远的。
观点四:此案切中时弊,现在超量饮酒的人数甚多,正在危害一代人的人身安全,我们提倡多喝一杯奶,少饮一杯酒。
继河南王英状告酒厂之后,今年3月9日,昆明市民陈斌又因饮酒过量致死,其兄陈粤也准备状告某酒厂,两条人命换来他们的家属共同的要求是白酒厂家应在包装上加注警示。
生产、经营白酒的昆明香誉德公司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受到极大触动,经过深思熟虑,近日该公司决定,在新推出的系列酒上加贴“饮酒过量,有害健康”警示。该公司总经理王新星认为:应该感谢王英、陈粤这样的有觉悟的受害者家属,“他们的行动提早了中国白酒加注警示的历史。”
为此,云南省消委会、技术监督局、卫生防疫站等部门对香誉德公司这一行动表示了高度赞扬和支持。该公司同时发出倡议书,希望全国白酒业同时加入到这一文明进程中来。
也许在这一个个因饮酒过量致害的悲情故事的触动下,会有越来越多的白酒警示诞生……